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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15 19:32: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桂05行终6号行政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庞达全因与合浦县乌家镇乌家村民委员会面前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面前垌村民小组)行政其他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桂行初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庞达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继续审理该案。事实和理由:—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面前垌村民小组先后制定的两次分配方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明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于年为追索征收土地分配款,历经三年先后向合浦县人民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再审。合浦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其获得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但违法扣了其20%的费用。其不服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以涉案的土地补偿款面前垌村民小组虽然作过两次分配方案,但都是违法的,要求面前垌村民小组重新作出分配方案,驳回其有关土地补偿费的请求。

其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广西高院照样以面前垌村民小组对土地补偿费没有作出分配方案,要面前垌村民小组重新作出分配方案,其才能享受分配而驳回其的再审申请。过60日后,其于年7月18日要求乌家村委会责成面前垌村民小组重新作出分配方案。但面前垌村民小组于年7月18日明确表示不再作出分配方案。面前垌村民小组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行政不作为,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面前垌村民小组行使职责,作出分配方案应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支持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上诉,请予立案审理,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行为,属于村委会行使自治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就征收补偿款分配提起的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庞达全就前垌村民小组对年3月20日国家征收本村民小组位于三角塘尾土地0.亩的土地补偿费作出的分配方案有异议而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对庞达全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并继续审理本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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