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允许境内机构开展无本金交换货币掉期业务
据外汇管理局站6月4日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自2012年6月11日起,境内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除现有规定外,还可以采取在协议生效日和到期日均不实际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交换形式。
外汇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业务实行一次性备案管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境内机构,持规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申请、定价与头寸管理、风险内控制度等)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外汇局一并申请备案上述三项业务交易资格。
外汇局表示,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获得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交易资格的境内机构,可自动获得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交易资格,无需再次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