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赔偿主体应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予以赔偿”。
重点查办的八类渎职侵权案件
稿源: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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