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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17 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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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7月份,陈某和妻子用7万多元盘下位于桂林秀峰区的一个店面,花5万多元在工商部门注册(注册的企业字号为“秀峰区红琳宾馆”),但在装修时,夫妻俩在招牌和广告灯箱以及酒店联系卡片等上,均使用“红林宾馆”字样。这个有18间客房的宾馆,以数十元钱每间/每天的价格经营,每月营业收入万余元。


  陈某夫妇没想到,就因改了名,引来一场官司。合浦红林大酒店公司起诉陈某,认为对方使用“红林”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索赔50万元。


  庭上,红林大酒店的代理律师表示,红林大酒店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持续的对第号注册商标(即“红林”)进行广告宣传,并且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该商标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社会美誉度,同时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陈某使用与该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向相关公众提供低品质服务的行为,给原告带来巨大的商誉及经济损失。


  对于原告律师的举证,陈某称,自己没有侵犯对方的商标权,“是有工商部门批才经营的”,陈某说:“我们跟他们大酒店根本无法相比,让我说,我也没有什么说的。就想请原告谅解一下。”另外,陈某的宾馆于年1月份,更换掉了“红林”的名字。


  当天庭上,广西红林大酒店一方和陈某都表示愿意调解,但由于双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分歧较大,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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