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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甘国土资发〔〕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公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和面积:拟征收威戎镇北关村、李沟村、梁马村、马山村、威戎村、武高村、杨桥村、杨湾村、寨子村、张齐村集体土地.公顷(合.亩);八里镇靳坪村、小山村、照世坡村集体土地47.公顷(合.亩);城川镇大寨村、甘河村、红旗村、靳寺村、咀头村、吴庙村集体土地35.公顷(.亩);甘沟镇小河村集体土地6.公顷(93.亩);雷大镇范堡村集体土地8.公顷(.亩)。以上共计征收静宁县集体土地.公顷(合.亩)。其权属、地类和面积以现场土地调查确认情况为准。(具体位置详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本次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依据《甘肃省人民*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发〔〕17号)及《静宁县人民*府关于调整城区及有关乡镇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静*发〔〕6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平凉市人民*府关于印发平凉市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平*发〔〕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根据征地统一年产值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静宁县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静*办发〔〕67号)有关规定执行,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的办法,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以及原有的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对以上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以村委会为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六、自本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后,本局将会同八里镇、城川镇、甘沟镇、威戎镇、雷大镇等有关单位,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
联系单位及静宁县国土资源局联系-
八里镇人民*府联系-
城川镇人民*府联系-
甘沟镇人民*府联系-
威戎镇人民*府联系-
雷大镇人民*府联系-
特此公告
静宁县国土资源局
年9月22日
来源:静宁门户网往期精彩内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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