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拟表彰对象进行全国公示,公示期为年2月10日至2月14日。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映形式为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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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单位: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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