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府信息与*务公开办公室针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作出的国办公开办函〔〕号答复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因此,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属于*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裁定书
()最高法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崔正玉,女,年11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再审申请人崔正玉因与吉林省延吉市人民*府(以下简称延吉市*府)请求公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档案信息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行终号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正玉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府信息是向环保督查举报获得答复监督情况进一步的信息,属于*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的监督情况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主动公开。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崔正玉请求延吉市*府公开延集建97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全部档案。
国务院办公厅*府信息与*务公开办公室针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作出的国办公开办函〔〕号答复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因此,崔正玉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崔正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崔正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默
书记员凌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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