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婕律师,现为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行*法律及法律顾问业务部负责人,擅长行*法律事务,熟悉公司法律事务、职务犯罪类刑事辩护。
罗某诉xx人民*府信息公开案件一审代理词
基本案情
年6月10日,罗某向xx人民*府寄送《*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xx人民*府就《xx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方案的通知》(x办函74号文)一文回复7个问题,其中包括“74号文是否按我省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备案?贵办是否具有发布普遍约束力规范文件的职能?XX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工作领导小组是否依法经法律授权?新一轮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是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还是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运力投放?”等。
xx人民*府办公室接件后,认为《申请书》所涉内容为具体事项的咨询,故将《申请书》交xx交通运输局办理。xx交通运输局接件后按流程进行了办理、回复。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府信息公开之诉,请求判令被告xx人民*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于年6月10日提交的《*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回复。
二、诉争焦点
1、原告要求行*机关对相关事项进行书面回复的名为《*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书》,是否是要求被告履行*府信息公开职责?
2、被告对其《申请书》是否负有法定答复或回复义务?被告未答复或未回复是否构成行*不作为?
三、代理词正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就罗某(以下简称“原告”)诉xx人民*府(以下简称“被告”)*府信息公开一案,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之委托,指派刘栓宁、高婕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调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法定时限内提交了答辩状以及证据。现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结合法律规定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申请是否属于*府信息公开申请,即本案的案由是否应为*府信息公开行*案件;如果原告的申请属于*府信息公开申请,则被告是否构成行*不作为?
代理人认为:
一、人民法院以*府信息公开纠纷立案,但原告《*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的内容并非申请公开*府信息,本案不是*府信息公开之诉。
被告在《答辩状》中已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公开条例》)第二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二条,*府信息需要具备的要素为:行*机关已经制作或者获取了的,已通过物理形态的“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予以记录和保存的,不再需要制作、分析或搜集、汇总的,社会公众能够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知晓的准确信息。对相对人提出的*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机关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但纵观原告的《申请书》:
(一)《申请书》并非申请公开《xx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74号文”)这一文件。
虽然《申请书》所涉内容均与74号文相关,但原告并非申请公开74号文。首先,《申请书》开篇即提到“申请人获悉贵办于年5月31日发布实施的xx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方案的通知》”,即明确表明了其已知悉74号文内容。其次,在本次《申请书》前,xx交通运输管理处已于年8月29日就原告等提交的《把车辆行驶证恢复为车主名字》的信访事项,年9月19日就原告等提交的《出租汽车退出营运处置的问题》的信访事项,年9月25日就原告等提交的《希望出资人车辆重新组合,自行组建股份制公司,达到两权合一》的信访事项作出答复,答复中数次明确告知了原告等人74号文的内容。事实上,从原告提出相关信访事项到原告提交《申请书》之间长达两年,原告客观上不可能不知悉74号文内容。最后,从原告在《申请书》中询问的相关问题,诸如第六项“74号文未涉及个人是否允许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等也可以看出,原告不仅清楚的知道74号文,还对文件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理解和解读,因此,《申请书》所指向的内容并非公开74号文这一*府信息。
(二)形式上,《申请书》不符合*府信息公开所要求的“一事一申请”原则。
《意见》第三条明确:*府信息公开申请应符合“一个*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府信息项目”。而《申请书》提出了7项问题,不仅内容庞杂,涵盖多个具体事项,涉及多个具体部门,且多项名录中又包含了多个子问题,明显不符合*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三)内容上,《申请书》系以*府信息公开名义提出的信息类咨询。
1、原告在《申请书》中以提问方式提出了7项问题,申请内容众多,除没有指向特定的*府信息内容外,也未指明具体的信息载体。被告如要对该7项问题进行回复,必须对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文件进行解读、解释、分析,还需向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再通过对搜集到的内容归纳、加工、汇总,制作形成新的信息,最后才能回复原告。而如上述方式综合成的此类信息,明显不符合《公开条例》第二条、《意见》第二条以肯定式列举方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府信息公开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7号)第二条以否定式列举方式所明确的,*府信息应为“现有”、“以载体形式记录”、“由被告保存”等要素特征。
2、原告《申请书》所涉的7项内容,比如:“74号文是否按我省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备案?贵办是否具有发布普遍约束力规范文件的职能?XX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工作领导小组是否依法经法律授权?新一轮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是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还是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运力投放?”等,均系要求被告在解读、分析、搜集、汇总《申请书》中所有问题所涉及的内容后,再就其提出的问题作出选择性答复或提供解释,符合“要求行*机关对有关问题作出答复,或是向行*机关询问某行*行为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或是要求行*机关提供解答某行为或现象的原因等”的信息咨询类申请的特征,属于信息类咨询。咨询类信息,已确定不属于《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府信息。
综上,原告的《申请书》不论是其形式要件还是其核心、实质的内容,均不属于*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也不是*府信息公开纠纷。
二、被告的行为合法、合理、正当
(一)被告不具有应当回复原告《申请书》的法定职责,故不构成行*不作为。
行*不作为是指行*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其必须以行*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是法律上的行*作为义务,而非其他义务。
本案中,原告《申请书》要求行*机关对案涉文件进行解读,并对众多信息进行分析、归纳和汇总,实质为信息咨询类申请,而法律、行*法规并未对被告设置处分此类申请的法定职责。《意见》第二条更明确了“行*机关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
(二)原告的咨询行为与公开*府信息无关,故被告对原告申请的处理不适用《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之规定。即,无论被告是否答复,以何种形式答复,均无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三)被告根据原告《申请书》所涉内容,将该批咨询事项交由相关行*部门予以处理,系行*机关根据职能职责进行的内部分工,也是被告对内管理性的内部行*行为,更是被告通过有效途径积极做好与申请人的沟通与回应,推动相关事项得以实质解决的便民和积极行为,其行为合法、合理、正当。且截至本案起诉前,被告的职能部门xx交通运输局已对原告咨询的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
三、被告未回复原告《申请书》的行为不具有行*可诉性,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从原告就出租车权益、经营等问题多次提起信访以及在xx交通运输局对其《申请书》内容进行明确回复后,仍就已回复的问题再次提交《*府信息公开申请》即可以看出,原告提出申请的目的并非想要特定的*府信息,而是希望行*机关确认某种事实,给予其解决问题的官方答复。其行为明显系滥用知情权,也违背了《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府信息公开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5号)第十六条均规定,当事人明显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或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已经公布或其已经知晓的*府信息,或者请求行*机关制作、搜集*府信息或对已有*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等,不服行*机关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作处理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原告以*府信息公开为名,提出多项信息咨询类申请,依法不属于《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被告没有对其咨询类申请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且被告对该咨询答复与否或答复的内容能否令咨询人满意均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并未侵犯咨询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知情权,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四、法院的裁判结果
辩护(代理)意见采纳情况:因原告撤诉,故不涉及代理意见的采纳情况。
判决结果:本案开庭审理后,原告撤诉。
五、律师后语
(一)价值与意义
《*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基于申请*府信息公开可以得到行*复议和行*诉讼等救济途径,部分申请人为达到*府信息公开目的之外的自身利益最大化,更多的选择通过*府信息公开渠道提出事务性咨询。如果行*机关进行回复且该回复符合其心理预期,即以该回复为依据,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予以执行;反之,申请人则以*府信息公开为由启动复议、诉讼等救济程序,此种行为不仅是恶意的滥用知情权,还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无端消耗。针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有义务甄别、判断其申请的性质以及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二)律师办案心得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径行认为该案系原告要求公开案涉文件(即74号文),而行*机关未履行法定*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标准化*府信息公开案件。法院同时认为,应当判令被告公开74号文。
但我们可以看到,本案原告诉请的是“要求被告对《*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事项作出书面回复”,而法院“判令被告公开案涉文件”属于判非所请。此外,在被告的职能部门已对原告《申请书》所涉问题进行答复的前提下,判令被告答复原告的申请除不再具有现实意义外,更没有法律依据。在结合法理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书》进行判断后可知,被申请人并不负有回复信息类咨询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对该类申请可以不予回复,不回复的行为不构成行*不作为;同时,被申请人也可以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或直接以“所申请的内容不属于*府信息”进行答复,基于该回复/答复均不是被申请人依据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的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行*管理活动,申请人无权就回复/答复提起行*复议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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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炬管委会委员
高级合伙人
初评评委白强推荐评语
该代理词语言凝练规范,逻辑严密,说理充分,集中体现了*府信息公开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及处置思路。代理词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予以针对性阐述,层次清晰,层层递进,重点突出,引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司法解释规定精准、全面,高度展现了该案代理律师在行*法领域深厚的专业功底,对本所乃至行业内从事行*法律服务的律师撰写代理词,均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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