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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6 21:58:00

关于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公开征求

《明确缴纳燃气工程安装费事宜的通知》的意见稿的

反馈意见

依法行*是*府出台*策、执行*策的基本准则,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燃气工程安装费事宜也是依法行*的重要步骤。现本人结合贵局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重点就城镇建设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的事宜提出如下反馈意见:

一、要明晰燃气工程安装费的基本概念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2、燃气工程安装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之一。

二、要明晰燃气工程安装费的交费主体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交费主体是开发商。开发商在购买土地时已经由开发商向*府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否则按照国家规定,开发商就不能办理规划许可、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所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交费主体是建设单位,不是消费者,开发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已经缴纳给*府部门,并摊入房屋的建设成本之中。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可以再向消费者重复收取。国家发改委年号文《国家计委、财*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该通知指出:所谓建设费、开口费等相关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任何名义重复收取,重复收费也违反了国家发改委的“一价清”制度。”

三、媒体已多次曝光向消费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的违法违规行为

1、建议贵局搜索并观看媒体多次曝光违规收费该项费用的新闻。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先后于年12月15日、年1月10日,分别对福州市和山西太谷县的违规收费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曝光剖析;中央电视台二套的经济半小时、经济信息联播、第一时间等栏目也相继对此作过大量曝光及法规宣传,向消费者收取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费或开户费,均属乱收费,违规收取的收费主体应依法退回缴纳费用和孳息。

2、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以另行约定向消费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燃气工程安装费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缴费主体是开发商,是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中的一部分,不应再将此部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违规收取该项费用既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又造成该项费用的重复收取。

四、制定地方规章或出台相关*策不能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

1、无论是自治区还是各市、县制定的法律法规或相关通知,均不应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应与开放营商环境、减轻基层负担的民生为本的精神相违背。如果地方*府就是确定了研究如何重复收取费用或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方向,那么就不能排除甘愿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而制定相关地方*策的可能性。所以,地方出台的相关*策规定是否合法合规也需要进行专业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对于不合适的条款或规定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剔除。

2、地方*府应多研究一线城市、发达地区在相关*策制定上的人性化、开放度和规矩度。可收可不收的费用,有的地方会选择不收;可少收也可多收的费用,有的地方会选择少收;不该收的费用坚决不违规收取。地方*府的守法守规意识和行*行为选择既是执*为民形象的一扇窗口,也是地方开放度和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

五、抓紧研究参考国家出台的最新*策

国务院办公厅于年12月23日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即国办函〔〕号,该项意见将于年3月1日起施行。地方*府出台的新*策与国家发布且即将施行的新的*策规定在条款或精神上是否相适应,还有没有其它的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希望贵局能统筹考虑、精心研究,避免出现地方新规一经施行就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窘境。

六、关于《明确缴纳燃气工程安装费事宜的通知》附件1具体内容的几点意见

(一)第一项表述不全面也不符合相关规定

该项未明确说明房地产开发商是城区范围内的还是非城区范围内的,如果是城区范围内的,不管注明还是未注明基础设施配套安装费用情况,只要是开发商在购买土地时已经向*府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这些费用都不应该向消费者收取。一般来讲,开发商在购得土地时就会上缴基础设施配套安装费,否则项目是无法进行规划和立项的。

(二)第二项内容直接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

1、为什么要重复收取费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注明配套相关燃气设施等情况的,为什么要将开发商已经缴纳的这项费用转嫁给住户呢?开发商在拍卖购和土地时,已经将相关费用缴纳了地方*府,为什么还要向住户重复收取一次再缴纳给燃气公司呢?另外,单纯从合同角度来讲,购房合同双方既然没有约定燃气设施建设费用情况,为什么通过行*手段给合同强加上由住户缴费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条款呢?强加此条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为什么被收取费用的住户连基本的权益都没有。如果开发商统一向住户收取了燃气工程安装费,为什么要以开发商的名义上缴至燃气公司呢?依据的是哪些法律法规条款呢?住户自己被迫出钱安装燃气设施,为什么要把名义给开发商?能不能开出发票来?发票是开给住户还是开给开发商?住户缴纳费用建设,燃气公司通过使用住户的物权而赚取利益,那投资建设的住户的物权又在哪里?如果这些不解决清楚,这不是对缴费住户权益的多重侵犯吗?这就相当于,消费者花钱买了一个东西,不给消费者开发票,然后把这东西的物权和使用权还给了别人,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啊?

(三)第三项当中不向住户收取费用的时间节点有待商榷。特别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在合*函()号规定出台前,城镇商品房的开发商有没有缴纳过基础设施配套安装费?如果没有缴纳过,他们的项目规划和立项是如何审批通过的?如果缴纳了,为什么还要重复向住户收取费用?

总之,一项*策的出台必须慎之又慎,既要符合地方*府的利益,更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确保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否则,就会人为造成很多利益纠葛,无故增加社会运行成本和诉访隐患,影响地方营商环境和*府形象。以上内容仅代表个人意见,如有不妥之处,还望予以理解宽容,我们会一如继往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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