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年12月21日在其
宋*
代理审判员
易*
代理审判员
杨*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附三:江苏高院再审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摘要)()苏审二民申字第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广某技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朱某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广某技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常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朱正功于年3月19日即到广宇公司工作,广宇公司年9月29日才与朱正功补签劳动合同,故光宇公司给付两倍工资差额应计算至年9月28日。2、朱正功请求判令广宇公司为朱正功补缴社会保险,原判决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不当。(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朱正功于年10月2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直到12月25日才立案。二审法院庭审程序不规范,剥夺了朱正功辩论权利。据此,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故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朱某可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并请求处理。
……综上,朱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代理审判员
薛*
代理审判员
成*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转自:法务之家
编辑:石慧
审核:傅德慧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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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律师陈贵
陈贵律师,任广西翔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广西区律协教委委员、刑委委员、市律协刑委委员、考核委委员,广西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从业十二年,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知识,为人诚恳正直,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法律功底深厚,执业以来一直坚守最大限度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当事人中赢得了极佳的口碑。擅长处理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案件,系合浦县*府、北海市非公企业律师顾问团法律顾问,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每年处理民事、经济、行*案件过百件,被聘为合浦县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法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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