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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20 21:38:00

梁雅冰与北京汇法正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号()京04民终71号

    

发布日期-04-25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04民终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雅冰,女,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进宇(梁雅冰之母),年3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汇法正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A。法定代表人:邱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梁雅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汇法正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法正信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雅冰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合理开支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元;2.请求同意追加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风险预警网为本案被告;3.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限的制度规定。一审判决书第八页倒数第四行“原告主张相关法院裁判结果存在瑕疵”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行为不是瑕疵问题,是故意违法篡改庭审笔录的原则性问题。一审法院虚假审判,滥用程序,与实际情况不符,忽略我提交的所有证据。判决书公开上网不违法,但网站转载的行为侵犯了个人信息和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不包括名誉权和隐私权。汇法正信公司给判决书添加了标题,侵权了个人信息,标题附有梁雅冰的名字并做了标红处理也是不对的。汇法正信公司辩称:不认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关于标题标红,仅是对搜索人搜索的关键词标红,标题也是来自审判信息网,不是我方添加的,我方未进行过变动。我方亦未在百度上进行任何推广,是百度自动抓取的快照。梁雅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汇法正信公司在该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提供网络用户真实身份及相关信息;2.判令汇法正信公司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并赔偿梁雅冰精神抚慰金8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双方当事人主体情况的事实。1.判决书。梁雅冰为证明其系涉案判决书的当事人,享有个人信息权等权利,提交了()三中民终字号判决书,判决书中梁雅冰的个人信息与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身份证件信息一致,汇法正信公司亦予以认可。2.网页截屏。梁雅冰提交的手机截屏显示,在搜狗百科中记载,汇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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