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报工作的公告
根据《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合浦大月饼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前,应当向地理标志产品专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质监局审核,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注册登记、公告后方可使用”,请符合条件且自愿申报的企业于年3月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核验报告;
三、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合浦大月饼》(DB45/T-)要求的检验报告(有效期两年)。
未尽事宜,请联系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庞远华,-;合浦县食品行业协会彭志勇。
附件:1.《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合*发〔〕39号);
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合浦县市场监管局
年2月23日
来源:合浦县人民*府网合浦县市场监管局合浦头条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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