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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13 2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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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美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春节期间在县城规划区内限制性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时间和区域

(一)县城规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年2月4日(除夕)0:00——年2月9日(正月初五)24:00,2月19日(正月十五)0:00-24:00,共7天,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经公安部门许可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

(二)县城规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周覃方向为县城至三中以内;大河方向为县城至麻光以内;普安方向为县城至大塘国际以内;都江方向为县城至湾滩以内;河滨南路东面至县第二中学(包括李岩寨)以内。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严禁在国家机关、重要*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汽车站、停车场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和网络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加油(汽)站、林区、消防及供电等重点区域、重点部门、重点设施场所;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周边;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学校、敬老院;居民小区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地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三、处罚

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机关视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关要求

各级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提倡春节期间不放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小区物业、宾馆酒店、重点行业等单位要积极开展自身内部宣传,做好燃放管理工作。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府

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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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县人民*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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