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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县委、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意见》(吉水县发[]12号)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城镇贫困群众和贫困退役*人基本住房脱贫解困工作,经县*府研究决定启动年吉水县城规划区内贫困群众、贫困退役*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申请工作自年10月10日起至年11月9日止。
二、申请人范围和申请条件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范围主要为:经民*局、退役*人事务局等精准识别的县城规划区内城镇贫困群众、贫困退役*人。
(一)贫困群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中夫妻双方(或单身者)取得吉水县城规划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家庭为民*部门最新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享受对象为申请人,如有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则必须纳入共同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如父母、已成年子女则自愿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如申请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由法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将其纳入共同申请人。
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年龄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吉水县城区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或者已出售住房(含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为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因重大疾病致贫出售房屋的除外)。
6.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实物保障。
7.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的机动车辆购买价不得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二)贫困退役*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1.申请人为退役*人且具备贫困群众申请条件的,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可不参与摇号轮候直接予以保障。
2.申请人为本县参战参试退役*人且荣立三等战功以上的,须同时符合第(一)条中4、5、6、7点,不论其户籍性质,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可不参与摇号轮候直接予以保障。
三、申请地点
县城规划区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报名。
四、申请所需资料
(一)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准备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三套,原件备查: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②户口簿;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④婚姻状况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由申请人如实申报(如无房证明或房产证人均低于13m2),审核单位核实。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民*部门认定的特困
供养人员、低保、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证明:有车辆的,提供购买发票等证明。
(5)属退役*人的,除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退役证明。
(6)属参战参试退役*人的,须提供三等战功以上证明。
(二)受理
申请人需携带全套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吉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如实填写。
社区居委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认真核对《申请书》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填写有误或者材料不齐的,要求其订正和补齐。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社区居委会建立一户一档,并将受理情况汇总,转入初审阶段。
吉水县人民*府
年10月9日
来源:吉水*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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