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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18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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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的经过:

年05月10日22时57分,陈某成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5.52mg/mL)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国道线由东往西行驶,至国道线km+m处(合浦县星岛湖镇柯江村委会罗屋队路段),会车时与前方在道路中间的行人潘某远发生碰撞,造成潘某远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靠边停车并报警处理,但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保护现场。当日23时00分左右,蓝某毛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线由东往西行驶,至上述地点时,与潘某远尸体再次发生碰撞并碾压。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陈某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夜间会车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降低行驶速度,未能及时采取避险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潘某远夜间在道路上未靠路边行走,是造成事故次要原因;蓝某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但其驾车与潘某远发生碰撞碾压时,潘某远已经死亡,蓝某毛无导致潘某远死亡的过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陈某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蓝某毛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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