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对xx省xx市人民*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的行*申诉案
再审申请人:胡某
再审被申请人:xx省xx市人民*府
年2月1日,再审申请人向xx省xx市信访局(以下简称“xx市信访局”)申请*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xx市信访局公开对来访人员安检所依据的法规、条例或法律文件”。年2月22日,xx市信访局于对再审申请人作出《关于告知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受理的函》。再审申请人不服,以xx市信访局为被申请人向xx市*府申请行*复议。年6月5日,xx市*府于作出被诉回复,认为xx市信访局作出的答复不属于行*复议范围。
再审申请人不服,针对xx省xx市人民*府向法院提起诉讼,先后提起起诉、上诉和申诉。
一审法院裁定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再审申请人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法行申号《行*裁定书》,认定胡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胡某的再审申请。
因不属于*府信息而作出的答复不属行*复议和行*诉讼受案范围。
一、关于相关事项法律依据的申请不属*府信息公开申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府信息,是指行*机关在履行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一般而言,当事人以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行*机关对相关规定的条文等进行解释,询问相关事项的法律依据等,属于以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策咨询,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在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要求“公开对来访人员安检所依据的法规、条例或法律文件”,属于以*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策咨询,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再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府信息,xx市信访局作出的答复不属于*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
二、对不属*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提起的复议申请不属行*复议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行*复议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了行*复议的受理条件之一“申请人与具体行*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答复申请作出的答复,不属于*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复议的受案范围。
三、对不属*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提起的诉讼不属行*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机关和行*机关工作人员的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规定:“行*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解释》(法释〔〕1号)第十二条规定了利害关系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解释》(法释〔〕1号)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了行*诉讼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的答复未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不属于行*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而认定再审申请人就该答复行为申请复议、xx市*府作出的被诉回复提起的本案之诉,亦不属于行*诉讼的受案范围,最终支持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裁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行*机关在办理*府信息公开和行*复议案件过程中,应把握*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对不属于*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可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对因此而提起的行*复议申请,可不予受理。
来源:交通运输部
法考时间已定,你开始了吗?
法考证书用途增加了
法考通过率比你想象的低
44岁农民自学通过法考
年法考刑法难度加倍传说中的法考后遗症?年度法治人物更多内容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