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处罚〔〕38号。
合浦华心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及地址食品作为原料再生产食品被处罚。
当事人:合浦华心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QGW4Q26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工业园区工业大道北侧及北海大道延长线西侧北海永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7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莫兴发
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工业园区工业大道北侧及北海大道延长线西侧北海永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7号厂房三楼的合浦华心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的原辅料库悬挂温湿度计的柱子下存放有1瓶透明塑料瓶装的白色液体,瓶身标示“1H40%VOL,/10/11,AH”,无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现场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该白色液体为白酒。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和使用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的食品作为原料再生产食品,我局于年9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一,当事人于年8月23日以元/瓶的价格从北海市海城区廖潮利商行购进1瓶(20kg)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或者地址的白酒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月饼,其中1.65kg白酒用于清洗托盘,使用1kg白酒生产成50kg月饼,剩余17.35kg已全部被我局查扣,至我局查处时止,50kg月饼均已售出,成本价格为40元/kg,销售价格为50元/kg,货值金额元,剩余的白酒货值金额.9元,货值金额合计.9元,违法所得元。
经查实二,当事人采购无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白酒,未按规定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莫兴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合市监强制〔〕号)、《财物清单》(合市监强制〔〕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据提取单》(现场取证照片16张);
3.《询问通知书》(合市监询通〔〕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我局对莫兴发的《询问笔录》1份;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北海市海城区廖潮利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